今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这是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近日施行的《福建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暂行办法》所规定的。
根据《办法》,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产品属于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品目的,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注明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对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内产品给予相应评标项总分值一定幅度的加分或价格扣除。在实施优先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招标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清单或目录产品监督检查。对应采购清单内产品而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的单位,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应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清单或目录内产品而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且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单位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