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福建复查牲畜定点屠宰厂 肉品实行质量追溯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81

3日,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复查的紧急通知》,并进一步明确了牲畜进场验收制度、屠宰台账管理制度、肉品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派专人复查屠宰厂(场)

据悉,省经贸委要求各地立即对辖区屠宰厂(场)进行一次全面复查,12月8日前,各市、县(区)经贸部门须派出专人到本辖区屠宰厂(场)进行专门指导,对屠宰场软硬件建设进行全面检查。

《通知》要求,牲畜屠宰厂(场)要严格实行凭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出厂上市制度。屠宰过程,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驻厂(场)检疫员按规定开展宰前、宰后检疫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的抽检,检疫合格在胴体上加盖具有当天日期的检疫验讫章,开具当天的检疫合格证,并将检疫情况和抽查报告建立台账。

同时,屠宰厂(场)要建立严格的待宰管理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工作同步开展屠宰厂(场)自己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对有害腺体、屠宰加工质量、注水肉等进行认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开具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胴体上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

 实行肉品质量追溯制度

为加强上市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省经贸委进一步明确了牲畜进场验收制度、屠宰台账管理制度、肉品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

其中,《肉品质量追溯制度》规定,凡进入屠宰厂(场)的牲畜,须实行进厂(场)前和宰前检疫,并详细记载进场时间、数量、货主名称、牲畜来源地、产地检疫证明编号、车辆牌号、车辆消毒证明编号、进场检疫结果及不合格牲畜处理方法;屠宰肉品须凭检疫合格证和该厂(场)肉品检验合格证,并在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合格章和该厂(场)肉品检验合格章后,方可出厂(场)上市。销售屠宰肉品的货主和经销商应将检疫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与肉品随行运输,并在销售场所公示,当销售对象索要具有销售者名称的销售票据时,不得拒绝提供。

《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当出现消费者投诉因食用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出现严重的身体不适并经有资格医疗单位初步确诊时,该厂(场)业务人员应详细了解消费者何月何日从何处购买肉品,并将了解情况详细记录,立即报告本厂(场)负责人。该厂(场)应立即报告县(市、区)经贸、动物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

针对投诉记录内容,屠宰厂(场)须在接到投诉记录的2小时内,追溯该可疑问题肉品的检疫证和检验证编号、货主及其经营者,通知该经营者及时在销售点张贴公告,告示消费者该批肉品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召回已售出的肉品,尽可能地减少影响,确保安全消费。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