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家环保总局将全力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切实加强海峡西岸经济区环境保护,促进福建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国家环保总局将从5 个方面12项重点举措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一是支持生态体系建设。意见提出,支持福建省加快生态省建设,加强对生态省建设战略研究和规划决策指导,加快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开展海峡西岸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对策研究,将闽江、九龙江流域上下游治理补助机制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建立闽、粤两省边界龙岩、汕头、潮州3 市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助机制。
二是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合理确定产业布局,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适度发展重化工业。支持开展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集中加工、利用、处置区试点建设,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三是支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十一五” 期间,在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按国家规定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关闭的自备电厂等小规模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与该地区的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间调剂使用。支持福建省开展环境容量研究等项目,并纳入国家科研项目库,在项目安排方面择优支持。
四是支持环境安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在安排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和减排专项资金时,将福建省按照中部省份对待纳入申报范围,在补助比例上予以倾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在历年支持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支持。加强对福建省环保人才的培训,加大对福建省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海峡西岸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 ,对符合条件的研究机构确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五是加强对台环保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闽台环保学术交流、人员培训、重大环境科技项目研究,加强区域间环境整治工程协作。增强对台招商和交流的环境优势,开展生态工业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生态农业园区、有机食品基地等创建活动,引进台湾环保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对台资、台商在闽的环保合作项目等,在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前提下,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