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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恶意违约将被公开信息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93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必须保证不上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日前,福建省政府转发了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还款期限,重新确认还款计划。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之内的贷款欠息不计复利。学生毕业后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学生申请给予办理贷款展期。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根据省里制定的办法给予奖励代偿。

《意见》明确,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到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核工作,及时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同等优惠政策。《意见》要求,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信贷支持。

对恶意违约3个月以上的毕业生由其高校在该校网络上公布;对恶意违约一年以上的,经银校核实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级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相关违约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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