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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12

省政府日前正式出台《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健全工业品和食品的全过程监管链条。福建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国务院方案规定的8个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增加了水产品、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和小作坊质量专项整治。

 农产品、水产品:重点监测违禁物质

根据方案,到今年年底,福建省设区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重点城市的水产品批发市场都将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在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是否违规使用违禁化学物质,经营禁用兽药或高毒农药;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加强对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

猪肉产销将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违禁药物含量监测、染疫病死猪肉鉴定,依法查处使用违禁药物和饲料添加剂、逃避检疫、收购、运输和销售病死猪的违法案件;加强定点屠宰管理,依法打击非定点擅自非法屠宰生猪、宰杀病死猪的行为;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明或无省外准调证明生猪不许调运,无检疫证明的肉品不准销售。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此外,对于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水生动物注册养殖场、出口饲料注册厂进行清查,实行重点监管;全面落实出口水生动物、饲料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对查实的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一律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加强进口农产品检疫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四类高风险食品小作坊:限期转产

根据方案,福建省有关部门将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

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予以取缔。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乡镇提出名单,县政府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到今年年底,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无证生产经营成为本次专项整治全面打击的重点之一。对于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取缔;特别是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查处。到今年年底,保留的食品生产小作坊100%提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与此同时,福建省还将结合实际情况,突出人造板、儿童玩具、汽车配件、低压电器、燃气器具、家用电器、劳动防护用品等7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的整治。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还将加强机电产品、玩具、儿童用品、小家电、市场采购产品、食品包装材料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加大对违法出口行为的执法稽查力度。

此外,在药品质量安全整治方面,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把安全性风险较大品种制剂和药品的准入关;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到今年年底将得到基本解决。

食品流通、餐饮消费: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在流通环节,福建省将加强市场巡查,严把食品质量关,督促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进销货台账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处理;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在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建立餐饮业对原料采购进货索证和检查验收制度,加强餐具抽检,落实餐具消毒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根据方案,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专项整治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省政府将成立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安全监管。

方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生产经营者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此次专项整治将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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