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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农合政府资助提高10元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197

省政府近日出台《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方案》。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今年起提高政府资助标准,即农村居民保持每年不低于10元个人缴费标准,政府资助由原先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元,即每年人均资助总额不低于50元。从今年起,新农合由试点转入制度建设,所有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区)将规范进行。

按新资助标准,省级财政结合实际情况对参合农村居民实行分类补助。第一类为一般转移支付县(市)和闽清、东山、南靖县、原莆田县、原宁德市。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40元。第二类为福清、连江、罗源、惠安、南安、安溪、永春、德化、沙县和三明、南平、莆田市辖区(原莆田县除外),省以上人均补助30元。第三类为闽侯、长乐、永安和漳州、龙岩市辖区,省以上人均补助20元。第四类为石狮、晋江和福州、泉州市辖区,省以上(含中央和省本级)人均补助10元。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的经费由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将应由财政承担部分摊派村级组织。经济条件较好的设区市、县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提高筹资总额。厦门市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需资金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

新方案要求,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补偿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报销。要按自然年度为一个运行周期,上半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对参合农村居民的医药费用补偿可追溯至当年的1月1日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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