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发福州市国税局获悉,根据日前国家和福建省有关部门下发的通知,福建省新增22家具备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今年通过这些单位进行捐赠可分别享受应纳税所得额3%和30%以内的税前扣除优惠。
这22家单位分别是: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中远慈善基金会、张学良基金会、周培源基金会、中国孔子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中国电影基金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福建省慈善总会、福建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福建省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福建省尚德教育基金会、福建省大丰文化基金会和福建省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通知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通过上述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个人通过上述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给予税前扣除。
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必须附送以下资料: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同时提醒,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还进一步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比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石永新 魏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