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企业在职职工在高温作业时每人每天可得5—8元的高温津贴。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通知,作出如上规定。据悉,这是福建省首次将传统的高温补贴或高温费变更为高温津贴,标志着福建省率先在全国建立高温津贴制度。
通知规定,企业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企业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按5—8元标准发放,开支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表示,高温补贴、高温费属于福利范畴,变更为高温津贴后,则属于工资范畴,因而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对规范企业高温津贴支付行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能更有效地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