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下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4吨标准煤下降到0.79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6%;福建全省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二氧化硫为42.4万吨,比2005年削减8%;化学需氧量为37.50万吨,比2005年削减4.8%,其中2008年总量不超过38.45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60%,降低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根据方案,省里成立以省长黄小晶为组长,副省长李川、苏增添为副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福建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节能减排联席会议制度,节能联席会议由省经贸委牵头,减排联席会议由省环保局牵头。
方案指出,节能减排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约束性指标。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方案分解了“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GDP能耗下降率、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硫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削减率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等6项节能减排目标。其中,各地GDP能耗下降率目标为,三明市19%、龙岩市18%、南平市18%、泉州市15%、莆田市15%、福州市13%、漳州市12%、厦门市12%、宁德市3%。
同时,从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实施重点工程;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措施;健全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方案,主要包括——
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确保如期关停11家发电企业的113.4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十一五”期间,淘汰和改造落后水泥产能1668万吨。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填埋气体发电,积极推进城乡垃圾集中焚烧无害化处理。 到“十一五”末,福建全省新扩建59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新增日处理能力1.44万吨。
实施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十一五”期间形成1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重点实施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等500项节能示范工程项目。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在石化、电力、造纸、啤酒、钢铁、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形成一批以集中供水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等为特征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区。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到“十一五”末,福建全省要新扩建67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日处理能力176万吨。
大力推广污染集中控制。实行同类排污企业相对集聚、污染集中治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及政府机构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火电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占福建全省工业污染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列为省控重点污染源,向社会公布,并在2010年底前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其中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对国家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
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并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十一五”期间,福建全省火电供电煤下降到335克/千瓦时,形成4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节能指标和节能技术措施等信息。
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的公交出行率2010年应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