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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24
招工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备案。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备案包括用人单位、职工和双方劳动关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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