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公路稽征局获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政策从7月1日起将进行重大调整,包括放宽缴费时间、牵引车车头也要缴费等内容。
新车入户缴费从过去按旬计征改为按天计征。新增车辆从原来按旬办理入户缴费手续,改为从公安车管部门车籍登记之日起计征,其中当月养路费按剩余天数计征。
报停满一个月以上的车辆,原规定按旬办理复驶缴费手续,现改为从办理复驶之日起按天计征当月养路费。
此次调整还规定,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免收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比例也由原来的1‰/日调整为5‰/日。滞纳金基数由原来的月应征额,改为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
牵引车由原来的只征收牵引挂车,改为牵引车头和牵引挂车分别征收。拥有牵引车辆的车户可在5月至6月到车籍所在地公路稽征所申报。同时还规定,车辆调驻超过3个月在当地缴费。主要在省外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3个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3个月起,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