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15日发布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5月1日新办法施行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共31条,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针对药品广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广告审查的程序,促进审批公开公正。为配合工商部门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查处,加大打击违法药品广告的力度,新办法重点增加和明确了以下规定:第一,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撤销广告所涉及的药品品种的所有广告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第二,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暂停该产品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了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新办法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按照处方药、非处方药予以区别对待,规定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据新华社电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5日联合公布的修订后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进一步规范了广告审查和发布管理,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新标准将于5月1日起实施。
新标准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更加严格,增加了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宣传;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发布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与医疗机构有关的医疗服务内容等规定。
新标准规定,违法发布药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内容,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新标准规定,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以及批准试生产的药品,均不得发布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