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外公布了2006年十大消费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涉及轿车、房产装修、医疗、农业等十个方面。
轿车自燃原因不明 车主获赔
2004年8月4日,消费者鲍某花20多万元向福建丰吉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一辆蒙迪欧轿车。2006年4月4日,驾车途中车头盖突然冒烟起火燃烧致车辆损毁。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商品和服务质量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提供证明该商品和服务无质量问题的证据,经营者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消委会调解,该公司一次性补偿鲍某16万元。
白内障术后不见康复 竟是晶体未换
60多岁的刘某因双眼视物不清,于2003年9月到寿宁县南阳卫生院做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住院期间共花费包括手术费、药费、住宿费等4000多元,卫生院未提供病历和收费票据等凭证。手术后患者失明情况未见好转,经厦门眼科中心检查,发现患者眼中未曾植入晶体。患者多次向卫生院讨说法,始终得不到解决,2006年3月进行投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由卫生院一次性补助刘某6000元。
促销抵用券有歧义 应作有利消费者解释
2006年10月30日,周某在漳州芗城区一餐馆消费198元后,结账时拿出上次餐馆赠送的80元(8张,每张面值10元)抵用券,要求抵用并开具发票。但餐馆只允许周某使用一张,原因是券上印有“每张限用一桌”。分析认为,抵用券上印制的“每张限用一桌”有歧义,容易让人产生“每张抵用券都可以在一桌抵用”和“一桌只能抵用一张”的两种解释。依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餐馆最终同意抵用券一次性给予抵用,并开具发票。
开发商问题种种 引发群体投诉
2006年9月,长乐市“金色海岸”楼盘96户业主围聚市政府上访,反映开发商福建省巨猿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金色海岸”商品房存在虚假广告、工程质量等十三个问题。当地政府指示信访局召集工商、建设等部门召开协调会,最终达成“金色海岸”开发商解决消费者提出的十三个问题和配套设施质量问题及补偿、整改协议的八点意见,开发商所构成的虚假广告和霸王条款由工商局查处并进行行政处罚。
错售保鲜剂 经营者“买单”22万
2005年元月,龙海市颜厝镇上溪村果农林某为水果商代购了40万公斤柑。林某到某农药店购买柑橘保鲜农药,在经营者推荐下,购买了一箱“咪鲜胺”,并按经营者指导方法兑水实施浸洗包装。不料3天后,其中有20万公斤的柑橘发生大量的霉烂,经济损失高达20多万元。经调查检验,“咪鲜胺”不适宜作为柑橘保鲜剂。依据《消法》第19条、第44条,柑橘烂果是经营者对“咪鲜胺”作用之误导宣传所致,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分4次赔偿林某22万元。
产品投保不免责 经销商先赔
2005年12月16日,安溪县李某用电暖宝取暖,电暖宝突然爆炸伤人。李某要求经销商一次性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24000余元。该电暖宝厂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经销商安溪县华林商场认为责任在厂家,只有在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考虑赔偿。经协调,商场赔偿李某因电暖宝爆炸事件发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及营养费共计24184.6元。同时依据《消法》第35条规定,安溪县消委会协助经销商到厂家追偿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款16849.53元。
多收水费只退当月 规章合理被质疑
南平刘某自2004年9月改为一户一表后,就发觉所缴水费高于未改前。2006年以来水费高得离奇,才发现水表在无人用水情况下会自己走走停停。自来水公司检查后认定是水流压力不够稳定引起的波动造成的。消费者要求自来水公司赔偿120吨水费。南平市供排水公司认为用户要求补偿没有依据,1979年沿用至今的《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则(试行)》没有相关补偿条款。经协调,自来水公司只同意赔偿10吨水费,而且必须在两年之后更换水表时才能兑现,双方差异较大调解不成。目前尚未解决。
银行信用卡未收到 年费被照收
2005年,福州消费者林某将一些个人信息交付给上门办理中信银行信用卡的工作人员。2006年6月19日,突然收到信用卡中心的两封信用卡年费收取对账单。而林某一张信用卡都未收到。他要求取消同银行的合同关系。银行认为他们是依照消费者填写的申请表中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关于信用卡收费条款,“甲方(中信银行)核准发给信用卡后,乙方(申领人)无论是否已激活卡使用,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缴纳年费”。经协商,中信银行为林某无偿办理退卡。
投保金额超过可保价值 保户权益无保障
南平市延平区刘某2002年购买一辆价值44520元的汽车。2005年8月,刘某把汽车停放在维修场地时,因围墙外正在作业的装载机撞破围墙后侧翻,机体压在刘某车辆造成报废。交警部门认定装载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向汽车保险人——太平洋财险南平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依据保单的保险金额4.3万元支付赔偿金以及评估费和因鉴定需拆卸费合计4.49万元。经调解,保险公司同意理赔。根据《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只按照汽车的实际价值而不是保险金额核定理赔金,并支付刘某理赔金3.21万元。
健康险续保加条件 侵犯保户知情权
2003年,许某购买了太平洋人寿南平中心支公司经销的太平盛事健康一生寿险,并购买一份健康险——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2006年3月21日,保险公司在核保投保人许某的健康险时,发现许某患有轻度脂肪肝及总胆固醇轻度增高。依据公司内部规定作出增加保费、降低档次及部分免责的决定,如果投保人不同意,按现金价值退保。许某提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告知且合同上也未注明续保条件,认为保险公司此举不合理。经调解,根据许某的要求,寿险和健康险都全额退保,合计59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