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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代表团审议物权法草案和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27
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福建代表团举行全团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代表团团长卢展工,副团长黄小晶、张家坤、陈文清、张昌平、林强、黄瑞霖参加审议,黄小晶主持会议。
  戴仲川、丁学辉、叶继革、罗蜀榕、陈文清、张昌平、林强等代表就物权法草案在会上先后发言。他们认为,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一个里程碑,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时机成熟。出台物权法坚持和完善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发展的精神,通过将会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交大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历时13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召开座谈会100多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1万多条,反复修改,目前比较成熟。这部法律修订的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代表们对物权法草案表示赞同。
  邓力平、欧阳元和、康飚、巫秀美、陈福胜等代表就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在会上先后发言。他们认为,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很有必要,时机成熟。出台这部法律是时代发展和改革开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要求,是中国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也是在与时俱进中克服现有税制弊病的内在要求,有利于贯彻科学发展观,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制和税收法治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也是社会各界的共识和呼声。提交大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按照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发挥调控作用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理顺分配关系的原则和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税制规范、兼顾利益,是一部很好的所得税法。代表们对所得税法草案表示赞同。
  代表们还就进一步完善两法的配套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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