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省优质工程。这是《福建省创建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作出的规定。
记者昨日从省建设厅获悉,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省建设厅近日颁布实施了《福建省创建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一项省优质工程。应当确保省优质工程的项目未创优的或者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创建省优质工程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办法规定,创建省优质工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应突出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省优质工程应当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各方确认的样板材料。省优质工程应当优质优价。创建省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省优质工程的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创建省优质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承包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告知性备案。
办法还对创建省优工程的监督管理、文明施工、评审方法等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