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闽劳社文(2005)251号、256号文件,对以下几种情形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作出具体规定。
(一)未参保的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规定,医保启动实施前已破产、关闭、解散、拍卖、撤销的单位,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参保时还应按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二)未按时参保缴费单位
对于2001年1月1日前已成立的省、部属驻榕用人单位,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要求参保,并多次做工作后,目前仍不参保缴费的,新参保时必须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第一次发出参保通知书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目前尚未参保单位,应在本文下达后3个月内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医保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交从2001年1月1日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医改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按参保时确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交自成立之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通知下达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成立后3个月内,到省医保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参保时,一次性补交自成立当月至参保当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新成立的民办高校职工
养老保险已由省社会保险局和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经办的民办高校职工,纳入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四)退职人员
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省本级参保单位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作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退职人员,目前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时实际缴费年限未达10年的,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五)由外统筹地区调入人员
从2005年1月1日起,凡从外统筹地区调入省本级统筹地区的参保人员,在退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应补足25年。其在本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未达10年的,还应以省本级上年度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
医保启动实施前已经与省本级参保单位解除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愿意的,可按《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七)困难企业职工
无力缴费的参保困难企业,经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后,允许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参保时退休人员除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应补足25年外,其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还应以上年度省本级人均缴费为基数一次性补足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以个人身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在职职工允许以个人身份比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八)判刑人员
在服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止,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凭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可接续服刑前的医保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补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