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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采矿需缴纳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40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近日联合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必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协议书,并缴纳保证金;因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开采矿产资源的,也要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保证金本金及孳生利息属采矿权人所有,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根据矿区面积、影响系数确定,矿区按登记面积分5档。
  保证金分为一次性缴纳和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两种。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下(包括3年)的,一次性全额缴纳;超过3年的,亦可每年度按一定比例缴纳,但首次缴纳的应不少于总额的20%,并在期满前1年全部缴纳完毕。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方式的,应修订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重新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并按变更后的矿区面积和影响系数确定保证金。2007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采矿权,要在3个月内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缴纳保证金。采矿权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时,保证金一并转让。
  矿山一般实行边开采边治理,采矿权人可以申请使用保证金,但专户中余额应不少于总额的20%。停办、关闭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在停办、关闭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后,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全额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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