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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规范煤炭工业发展相关制度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59
省政府日前通过《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保障福建能源安全的高度,全面制定了福建省煤炭资源勘查、开采和经营管理的制度规范,重申必须由政府主导煤炭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把福建省煤炭资源列为保护性开采矿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划定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由省政府批准发布。每年保证70%以上省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资金用于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
  健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央、省级勘查专项资金出资的煤炭资源勘查成果评估后有偿出让;企业参与的风险勘查成果也可经评估后有偿出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的勘查成果优先出让给省属国有煤矿。地质条件好、储量规模大、煤质好的煤炭资源首先配置给省属国有煤矿,其余一律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
  实行煤炭勘查项目设计审查制度和年检制度。监督执行煤炭勘查技术规范,严禁以采代探;对不符合煤炭勘查规范的项目不予登记,对不执行煤炭勘查规范的项目吊销勘查许可证;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行为。
  严格煤炭生产准入。开办煤炭企业必须具备《煤炭法》规定的条件,从事煤炭生产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达不到生产准入要求的不准从事煤炭生产。积极鼓励国有煤矿企业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引导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集聚,到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矿井。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煤炭安全生产经济责任,在落实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专项用于煤矿企业生产突发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安全事故的善后事宜。
  《意见》再次强调,要按中纪委等四部委的通知要求,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开发煤矿,违者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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