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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92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25日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与平安小区两项内容举行立法听证会。经过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三稿。草案修改三稿充分吸收了听证会上陈述人、旁听人和论证会上各方意见,进行了增加或修改。
行业协会可公布收费价格
  听证会上,有的听证陈述人认为,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但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行情等缺乏了解,在与物业管理企业商定收费标准时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容易引起纠纷。建议条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供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约定服务收费价格时参考。有的委员认为,应当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这一中介组织的作用,由其适时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并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为此草案修改三稿规定:“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服务等级标准,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增设业主大会监督委员会
  有的委员和听证陈述人认为,为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职权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业主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代表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为此,草案修改三稿增加规定:“业主大会可以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三至五人的监督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和业主公约的约定,行使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
明确业委会的职责
  有的委员、听证陈述人和征求意见中有关人士认为,为了使业主委员会更好地发挥作用,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草案修改三稿规定:“经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同时,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要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九项职责。
强化小区安全责任
  有的委员和听证陈述人认为,条例应当强化物业小区安全责任方面的内容。根据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义务之一,但是小区安全不仅仅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还需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等多方面主体互相协调配合。为此,草案修改三稿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业委会活动有章可循
  有的委员和听证陈述人认为,业主委员会活动应当有章可循,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为此,草案修改三稿增加规定:“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方法等事项作出规定”。
小区停车费归业主所有
  为了明确小区公共场地的车辆管理费和场地使用费归属,草案修改三稿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草案修改三稿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在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在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场地使用费的收取者和管理者,才能避免在收取使用费时产生纠纷,也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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