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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官不得擅自下企业稽查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74
国税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进行税收稽查,若税务部门组织部署税收专项稽查必须报当地政府批准,违反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过错责任。
  为了杜绝检查频繁、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给企业造成负担,福州市国税局日前研究出台了《规范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若干规定》,对国税稽查行为进行统一规范。按照规定,稽查工作分为专项稽查、因为举报等原因需要即时实施的稽查和县级以上政府部署的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对税务部门组织部署的专项稽查,必须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核准。实施专项稽查,要提前告知纳税人,并且在稽查前鼓励纳税人开展自查或者委托代理自查,给企业一定的整改空间和时间。专项稽查实行限时制度,每户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在实施专项稽查时应向纳税人发放《执法信息反馈卡》,由纳税人对稽查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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