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福建省将开始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由此,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将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这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次。
新修订的《条例》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
扩大了失业保险参保范围。根据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都列入了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
失业保险关系待遇可以转迁。新《条例》规定,本省内城镇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其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按迁出地的标准执行,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金发放和相关业务管理。专家表示,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职工们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缴费凭证,这是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重要依据。即使是在失业时没有及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只要保留凭证,过后依然可以申请领取。
突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可选择是否缴纳个人月工资总额1%的失业保险费,缴纳者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月数和标准参照城镇职工相应标准计算;未缴纳者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24个月。
女性生育更有保障。根据规定,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福建福建省企业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