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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义务教育法》解读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46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昨日,福建全省教育系统为此召开学习贯彻《义务教育法》动员暨专题报告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进等参与新法修订的专家作专题报告。新法从1986年的18条充实为63条,“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首次写入并放在重要位置,从法律上破解“上学难”问题。
不收学杂费
  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并鼓励多渠道筹资。但部分财政困难地区教育经费难落实,部分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因得不到补助无法接受义务教育。
  新法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杂费,为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提供了法律武器。福建省提前一年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家庭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补助,使这一问题得到缓解。同时,新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等主体的职责和义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我国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义务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当前,福建省要科学制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杂费规定的步骤。
不得分重点校重点班
  “均衡发展”首次写入义务教育法。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对目前的择校、分班、收费等热点问题,新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也为清理名目繁多的收费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教师收入有了法律保障
  学校均衡发展,师资均衡是关键。新法强调,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新法还首次明确规定,特殊教育教师、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新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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