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福建省将在十大重点行业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确保产业对接取得实效,省政府配套下发了《关于实施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的若干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4个方面17条措施。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省政府近日出台的《福建省“十一五”闽台产业对接专项规划》(本报7月8日头版曾报道)提出的闽台产业对接十大重点行业是信息、机械、石化、纺织制鞋、食品、冶金、建材、物流、金融和新兴产业。
十七条措施主要包括——
积极推进项目对接。制定《闽台产业对接指导目录》,引导并鼓励闽台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实现项目对接;简化对接项目审批程序,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允许类利用台资的产业对接项目,省、市、县(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涉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推广网上审批;加强对接项目前期工作,重大项目特别是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台资项目,均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
充分发挥企业的对接主体作用。积极鼓励省内企业与台湾相关企业对接协作,着力推进重点企业与台湾制造业、服务业百强企业的直接对接。鼓励支持省内骨干优势企业赴台开展对接洽谈。
落实台商投资优惠政策。除了用好、用足、用活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涉台经贸优惠政策措施外,继续落实所得税减免政策。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台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继续实行两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出口型企业,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当年出口额占企业总销售额70%以上的,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1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台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成本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设在厦门经济特区的台商投资企业,设在福州马尾、福清融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设在福建省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银行、台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及财务分公司等金融机构,台商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支持台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与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提供对接项目用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