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27日发布消息,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务院港澳办最近有关通知,自2006年秋季入学起,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对已录取到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港澳地区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内地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即在同一学校、同一科研院所、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港澳学生与内地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各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对港澳学生的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对来内地就读的港澳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港澳学生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