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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大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05
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省监察厅、省环保局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强调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加大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力度。
以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以处罚为主的方式和观念将转变为处罚、处分相结合,综合治理、重在预防,这是“通知”的核心内容。
据了解,《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月20日起施行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都有法可依。其中,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推延、推诿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者冲突,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给予开除处分。
省环保局要求,凡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城市(镇)居民集中饮用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事件等级大小,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在赶赴现场确认后的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省环保局预报告,并按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对饮用水源地的分布情况、供水范围、级别、规模和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判断并上报。对于不按时上报,或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源受环境事件影响的行为,将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强调,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以《暂行规定》为依据,加大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论涉及到什么单位、部门、个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的政策、舆论攻势,加强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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