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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6月1日实施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89
记者20日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获悉,《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3月31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通过,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这一地方法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其办学条件和设置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条件和标准规定执行。设立民办学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或者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多种办学层次并存的学校以及具有特色专业的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为保证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保护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科学、透明的办学行政许可制度,法规规定了办学行政许可的专家评议制度。
  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靠教师,《规定》对教师的流动管理、教师资格、职称评定和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休假、业务培训,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方面做了规定,为民办学校教师解除了后顾之忧。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必须把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核发的专用票据。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应当在招生简单中载明。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等。
  《规定》的出台,将推动民办教育事业更加健康的发展。福州市将继续引导民办教育投资者把教育当作社会主义的公益事业去做,同时多举办非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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