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政策扶持。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通知明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通知指出,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