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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有新规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04
福建省日前出台《关于促进工业项目集约合理用地的若干意见》,对工业项目用地提出一系列新规定。
  ——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土地供应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包括地价款,厂房和配套水、电、路等辅助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等费用)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对达不到规定投资限额的项目,要引导其购买或者租用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当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建设标准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
  ——严格核定各项控制指标。用地预审时,应参照项目业主约定的土地投资强度,对用地规模进行审核;项目选址时,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工程建设用地定额标准核定建筑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等各项规划指标,防止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业园区和厂房。除冶金、机械、电力、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和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外,纺织、食品、医药、塑料、电子、工艺品等轻工制造业项目,必须根据产品、工艺技术的特点以及建筑物的用途,要求土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建设多层建筑物(含地下层),严格限制建造低层建筑物。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益和水平。工业项目原则上要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选址,确需单独选址的项目要经过专家论证后确定。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要按产业布局规划确定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基础设施、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区内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
  ——严格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对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要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标准、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及用地规划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供地数量,防止超标准圈占土地。各地对工业用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同一宗工业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申请使用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交易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分期实施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实际到资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分批确定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已有的建设用地,在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数量一并计算。
  ——明确约定土地出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投资额、动工和建成投产期限等内容,并将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写入合同。对采取财政贴价方式提供工业用地的,应在投资协议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财政贴价的金额,并应约定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时间内未投入足额资金进行建设或建成投产后达不到约定的纳税金额的,应补足工业用地的财政贴价款。
  ——建立健全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制度。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供地,防止长期征而不供。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年度供地情况考核制度,通过设立供地台账进行考核。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区),不能申请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报批手续,省国土资源厅可按其未供地面积相应核减该市、县(区)的用地计划指标。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与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结合起来,对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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