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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不得出让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32
“风景名胜区门票实行专营制度,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和统一管理,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不得出让或转让。”9日在福鼎召开的福建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会议上,省建设厅有关人士指出,风景名胜资源具有的独特性、垄断性、稀缺性、脆弱性和不可再生性,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其他一般的资源,粗放式经营和开发不仅将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更重要的是有可能导致国有资源的流失。
  据了解,福建省目前风景区经营权出让模式主要有4种,即经营权租赁、经营权出让、合作开发经营以及承包开发经营。风景名胜区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对加快风景区管理体制的改革、拓宽建设资金渠道、加大促销力度等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是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在风景名胜资源转让中,普遍存在转让程序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现象。此外,急功近利,追求短期效益,管理削弱,监管不力,一些转让经营权的景区基本处于无管理的状态。
  针对当前景区出现的出让经营、转让经营、出租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新的经营方式,省建设厅要求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进行转让或出让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风景区名胜区内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基础设施维护保养、物业管理、绿化美化、环境卫生、交通服务、景区保安、宾馆饭店、商业服务、文化艺术表演等,属企业经营范畴,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通过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制以及利用外资等多种融资渠道方式,吸引企业、个人、外资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允许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的形式,实行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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