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一些商家故意混淆预付款中“定金”与“订金”的含义,误导消费者,致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为此,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交预付款时,应谨慎分清“定金”和“订金”,看清合同,以免权益受损。
在消费领域中,为保证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的买卖或服务能顺利实现,由消费者事先向经营者预交一定货币金额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定金。一般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而订金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须退还所收款项,无须双倍退还。
为此,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要弄清“定金”和“订金”的含义,千万不要对自己准备购买的商品盲目交预付款,在购物时应货比三家,多了解一些相关的商品信息,再做出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