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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规定:普高择校有章可循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19
为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管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日前联合制定并下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这项规定,三级达标以上的学校,在完成非“择校生”(每班不低于45人)招生计划的基础上,方可招收适量的高中“择校生”。“择校生”入学后具有该校的正式学籍,学校要从填报“择校生”志愿的考生中按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录取,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各设区市教育局规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该学校高中招生总人数的20%,且每班学生总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5人。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的学费标准为,一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限额为3500元,二级达标学校为2500元,三级达标学校则为2000元。省定经济欠发达县收费最高限额标准可下调20%。“择校生”缴纳学费后,除代办费外,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厦门市部分中学实行发展优质高中改革试点的,其收费管理可按略高于省定标准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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