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不能乱涂改,不得写化学式。昨日,省卫生厅下发《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对病历书写过程中的问题作出统一规定。病历书写质量将列入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内容,并作为普及考核的必备项目。
据了解,《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特殊医疗患者要
签署同意书,门诊病历要在就诊室书写完。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统一使用公历,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002.8.18,必要时注明时刻。时刻的书写方式可以采用24小时制式,如上午3时记为3∶00,下午3时记为15∶00。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重点突出,术语确切,逻辑性强,标点正确。书写的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案首页和各种表格记录的栏目,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无内容者划“/”。记录表格每栏的病员姓名、住院号、科别、床号和用纸页数均须填写齐全。
此外,病历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全名。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修改内容与签名均用红笔。各种症状和体征要用医学术语记录。对病员提及的既往疾病名称应加引号。不得写化学式(如NAC1),不可写不恰当的名称如支扩、高心等。诊断名称应确切,诊断应写疾病全称,应尽可能地包括病因、病理和病理生理的诊断。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