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往年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中存在的乱收费等不正之风,26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发出《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以规范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
《规定》指出,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三级达标以上的学校,可根据各校的办学能力,招收适量的高中“择校生”。“择校生”有别于“借读生”,入学后有正式学籍。
在招生人数上,《规定》要求招生时,应先录满非“择校生”,再录取“择校生”,并分别注明学费标准;“择校生”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同时,“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该校高中招生总人数的20%,每班学生总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5人。
根据《规定》,招收“择校生”,一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为3500元;二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为2500元;三级达标学校每生每学期最高收费为2000元。其中省定经济欠发达县最高收费标准下调20%。“择校生”缴纳学费后,除按政策规定的代办费外,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规定》还指出,普通高中“择校生”学费按学期收取,不得预收。学校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实行亮证收费。“择校生”学费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收支情况纳入校务公开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