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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福建省出台优惠政策保障工业用地

来自: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06
昨日,在参加完福建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后,福建全省各地的国土资源局局长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培训,了解、掌握省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和实质,以推进贯彻落实,用好用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促进工业发展。
  其中,《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福建全省范围内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和利用外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制定了如下政策:
  ——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要确保项目用地;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调整;
  ——保证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业项目用地需求量大的县(市、区),用地指标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
  ——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工业项目和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省级留成20%的部分可以缓交3年,3年后由所在市、县(区)政府负责上缴;
  ——实行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置换。省级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60%,专项用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批准的以工业为主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置换,各设区市、县(区)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所形成的新增耕地的60%,可以用于当地工业项目用地的置换;
  ——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各市、县(区)政府每年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按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调节降低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
  ——鼓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各设区市可在现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中选择基础设施条件较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县(区)联合创办工业园区;
  ——大力盘活闲置土地。对连续2年未使用的闲置土地,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并重新出让。
  《意见》还对促进集体工业用地的合理流转、鼓励城区工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简化用地审查程序、缩短用地审批时限、采取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正确处理依法用地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则对妥善处理1999年1月1日以前未经处理的各类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了规定:非法占用土地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行政处罚后,符合用地审批条件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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