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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有新规

来自: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89
近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民政部日前就进一步规范境外救灾捐赠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对国外民间团体、企业友好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无偿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直接用于救灾的物资,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并及时发放到受灾地区。如涉及其他部门,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办理,民政部门负责物资进口免税的审核、申报;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接收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由其自行负责进口免税事宜和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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