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闻

福建省政府定价药品按限定的最高零售价执行

来自: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477
省物价局昨日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福建省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增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透明度。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应按限定的最高零售价执行,对于市场调节价药品,实行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关于政府定价药品
政府定价目录内的药品,由国家和省物价局制定在本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已公布的剂型、规格,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执行,不需再办理价格申报核定手续;未公布的剂型、规格,须到省物价局核定临时最高零售价后,方可在省内销售。在福建省销售政府定价目录内未公布最高零售价的药品,已经省物价局核定的,暂按核定的零售价执行;未核定价格的,应向省物价局提出申请,由省物价局按品种、剂型、规格比质比价的原则,核定在福建省的最高零售价。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经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是各级价格部门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凡未按规定办理价格申报手续而在福建省销售药品的,或办理申报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以及超出核定价格销售药品的,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关于市场调节价药品
为增加药品价格透明度,维护消费者权益,省物价局将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公示的范围为政府定价以外所有市场调节价药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有关材料,公示工作由省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办理。
有关注意事项
省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政府定价药品在福建省销售的零售价格,并通过《价格公报》(福建版)或福建医药价格信息网(http//www.yy.fj.cn)及网刊《医药市场》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市场调节价药品通过福建医药价格信息网及网刊《医药市场》向社会公示。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