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出台,申报科学技术奖须具备8项必要的条件。这8项条件为:
一、申报2003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和个人必须符合《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和条件。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及由于国家安全、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不属于本年度省科学技术奖评奖范围;
二、申报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的候选人必须是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带动福建省在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或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破性发展;
三、请奖项目必须已获得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号;
四、基础研究类成果的主要论著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五、应用性成果必须正式投入使用或生产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使用,仅处于实验室、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等阶段的成果,不得请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请奖;
七、在国外单独或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成果,符合省奖精神且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国学者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可申报奖励;
八、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请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