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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有了“封存权”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923
5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首开全国省一级环保地方立法之先河,增加了环保强制执法手段的规定,让环保行政部门拥有了“暂扣权”和“封存权”,为福建省环保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是记者15日从省人大环境委和省环保局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过去环保行政部门缺乏执法过程中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对一些违法行为无法予以有效制止。新条例规定,在限制时间内擅自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拒不改正的;非法收贮、处理放射性废物的;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等环境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封存产生污染的物品、设施。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暂扣或者封存。   
  针对环境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新条例作出了相应规定,如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不得拒报、谎报;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当设置标志,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具备采样和测流条件。重点工业污染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或者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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