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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4家法院具诉讼管辖权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2137
新华网福州3月31日电 记者昨日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5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了新规定,福建省4家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按照地域和争议金额管辖这5类涉外民商事案件。

  5类涉外民商事案件分别为: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5类案件之外的案件以及边境贸易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仍维持现状,由原当地法院管辖。

  按照有关要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规定,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开发区内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福州、宁德、三明、南平、莆田5市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厦门、龙岩、泉州、漳州4市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省内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5类案件。

  当事人对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审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其二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负责办理。对本级法院作出的涉外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办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上述规定处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要求,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案件较少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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