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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作出新规定

来自:上海福建人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2007
福建省教育厅、物价局等单位近日联合出台一项新规定,对福建省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作出规范。按照该规定,从2002年春季开始,福建省城市小学、初中的杂费将进行适当调整,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5元至40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小学3-6年级)调到8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元至60元调整到9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到125元。其中不含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增加部分的杂费,福州、泉州两地可上浮20%,厦门可上浮30%。农村的中小学校从2002年春季开始,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到4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完小及中心校3年级以上)调到6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到95元。此外,还规定讲义费、晚自习电费、就餐管理费、寄宿生管理费、停车费、班费等一律取消。课本费与簿籍费实行限价管理,其中簿籍费最高限价核定为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3元。

  任何地方、部门、学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立项向学生收费,也不得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代办费,违者一律以乱收费从严查处;任何学校不得以取消代办费为由拒绝让学生搭膳、参加夜自修、停放自行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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