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试行“微信庭审”,引发社会各界,特别是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吐槽,认为“微信庭审”破坏了法律严肃性,在固定证据方面似乎缺乏效力……总之,在许多人眼里,这个靠“互联网+”包装的庭审有些不靠谱。
就在“微信庭审”之事发酵没多久,浙江永康市检察院也传出消息,该院检察官出庭时头上戴着耳麦摄像头,庭审时可以将画面、声音实时传输到检察院信息指挥中心。据说,检察官在法庭上面临很多诸如被告人当庭翻供等“变数”时,能随时获得“后方”支援,并收取“后方”补充示证。
检察院的出发点是很好的,把科技融入执法办案,把“互联网+”移到法庭,支持检察院出庭公诉,提高司法效率。然而这样的做法也引来了业界的批评,上海知名法律学者游伟在看到这条消息时说:“有点好玩和搞笑,法庭如果允许检察官场外传输指令,那律师们也该采取行动了。法庭上的单打独斗,看似要变成聚众斗殴了。”一位业内人士批评:“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啊?出庭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在本案庭审中支持公诉的,是代表国家履行监督庭审职能的,幕后的人根本就是师出无名!”上海一位资深法官说:“这根本就是考试作弊嘛!”
当前,“互联网+”已成为网络发展的新业态,正在影响许多行业,比如,大众耳熟能详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在线旅游等,都是“互联网+”的杰作。在司法界,许多政法机关也在融入“互联网+”理念,推出了“网上立案”、“远程庭审”、“远程证据展示和质证”等,给当事人带来了许多便利。
但是,“互联网+”是个筐,我们不要啥都往里装。“微信庭审”严肃不严肃、证据固定有没有效力,相信已有很多业内人士提出了看法,这里不再赘述。我们就说浙江永康市检察院推出的“单兵系统”装备在出庭公诉的检察官身上是否合适。在我国的控辩式诉讼格局中,公诉人与辩护人、被告人是相互对抗的双方。只有在争锋相对的“对抗”中,居中裁判的法官才能还原事实真相。如果让拥有现代科技装备的公诉方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获得补充新证据的特权,那么,对赤手空拳、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公诉人如果真的通过“单兵系统”猛然拿出新证据,被告人及其律师肯定措手不及,他们是否可以申请休庭,也去搜集新证据?如此一来,法庭的严肃性何在?
“互联网+”肯定是个好东西,我们应该鼓励政法机关不断创新,但是,这种创新必须建立在司法程序和实体公正的基础之上,任何损害司法公平、公正的做法,哪怕其外表再耀眼,我们还是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