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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条例》出台

来自:福建旅游之窗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957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旅游条例》经福建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1条,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旅游发展、旅游促进、旅游安全、旅游管理以及导游人员等相关内容都作了规定。《条例》内容表现出四个特点:1、市场经济观念得以全面贯彻,2、内容与国际接轨,3、特别强调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4、着重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和壮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资格、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旅行社应和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旅游项目的价格听证、对区域外旅行社组团来本地旅游不得附加限制条件等方面内容的规定是《条例》相对同类其它法规的巨大进步。
    据悉,该《条例》的起草工作历时3年多,凝聚了省人大、省政府、旅游部门及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大量心血和智慧,特别是省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部门为我省出台这样一部较高水准的旅游地方性法规付出了艰辛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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