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14日上午,詹毅市长率察尔申、李朝阳、时小雨副市长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湄洲岛调研,会议听取了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汇报,分析了湄洲岛旅游度假区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困难,研究议定了加快湄洲岛旅游度假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问题。
会议要求,一要理清发展思路。加快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要立足高起点、高水平的要求,明确定位,理清思路,科学规划,稳步推进。二要改革管理体制。要用足、用活、用好国务院赋予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优惠政策,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度假区建设步伐。三要加强项目工作。要落买项目带动战略,认真做好项目的策划、包装、创意,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班子,加大对内对外招商引资力度,促进项目落地,争取尽快建成一批高档次的滨海旅游度假娱乐设施项目,以推动度假区的功能完善和产业化发展。四要坚持开发和保护并重。在加快开发建设的同时,切实加强资源的保护,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会议就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提请研究解决的问题议定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问题
(一)由湄洲岛管委会借鉴兄弟度假区的成功做法,结合自己的实际,提出泪洲岛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具体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审定。请李朝阳副市长协调落实。
(二)同意设立湄洲岛党工委、管委会编办,行使县区一级编办职权,人员由内部调整。比照原湄洲湾北岸开发区管委会人事管理办法,授予湄洲岛管委会相当于县区政府的人事管理权限,并严格执行市有关人事政策规定。
(三)同意按照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规定,驻岛单位领导的任免、调动、考核,其上级主管部门要书面征求湄洲岛党工委意见。
二、关于优惠政策问题
(一)由市府办牵头组织湄洲岛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推动湄洲岛发展的政策措施方案,尽快起草《关于加快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发展的决定》,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请蔡尔申、李朝阳副市长协调落实。
(二)同意湄洲岛旅游度假区享受省级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三)同意授予湄洲岛管委会相当于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除城乡规划管理外,其他应由市政府及职能部门审批的事项,一律下放给湄洲岛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要抓紧做好执法授权工作。
(四)鼓励和支持湄洲岛在其它县(区)发展“飞地工业”,相关县(区)按工业园区优惠价供地。“飞地工业”项目享受度假区相关优惠政策,其产值计算归湄洲岛管委会,税收与项目所在地按比例分成。
(五)湄洲岛内兴办高档次的滨海旅游饭店、度假娱乐项目,项目用地可按投资额和建设年限办理挂牌出让手续。
(六)同意将湄洲岛土地收益全额留在区内使用。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收取后,直接返还给湄洲岛管委会,用于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保护。
(七)湄洲岛的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上缴国库后,除上缴省财政外,全颔返还湄洲岛管委会。
三、关于项目建设问题。
(一)市直有关部门要对湄洲岛项目策划、储备、包装、推介和向上争取资金、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在安排资金和重点项目时予以倾斜支持。
(二)市计委要帮助湄洲岛争取将两岸妈祖文化交流中心、湄洲岛妈祖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尽快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湄洲岛管委会要配合市计委抓好跨海大桥的前期工作,争取早日上马。
(四)同意将湄洲岛城市组团的供水、供电、路灯、公交、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计划。市财政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今年给予湄洲岛跨海供水工程贷款贴息50万元,支持岛上供水管网建设;市环保局、建设局积极协助湄洲岛利用省政府已下拨的80万元资金尽快在岛上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五)支持湄洲岛实施退耕还林计划,由市林业局继续向省林业厅争取补助经费。
四、关于经费补助问题
(一)对湄洲岛策划的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按照“个案处理”的办法,相应安排项目前期经费。同意湄洲岛预征项目用地,并以此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市财政在五年内予以贷款贴息。
(二)对湄洲岛接待厅级及以上领导的费用,市财政每年给予补助30万元,在年终财政结算时兑现。
(三)鉴于洞洲岛防“非典”工作任务较重,请湄洲岛据实上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重点补助。
五、关于土地审批和城乡规划管理问题
(一)湄洲岛国土资源分局比照其他县(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审批审核权限,负责办理度假区内用地审批、发证等手续。度假区内的土地由湄洲岛国土资源分局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二)对湄洲岛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的居民建房,经确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建规划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同意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三)市政府委托湄洲岛管委会审查、颁发度假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市规划局负责尽快完成湄洲岛总体规划的修编、南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湄洲岛地形图的测绘工作,湄洲岛管委会可无偿使用。
(五)市规划局和湄洲岛管委会要尽快组织修编湄洲岛村镇建设规划,并设计体现莆田民居特色的房屋单体,层高控制在三层以内。
(六)市规划局委托湄洲岛城建监察大队行使规划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