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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开放外商控股独资旅行社利大于弊

来自:新华网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527

[本网讯]逐渐开放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入世承诺的体现。依据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新近公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在2003年7月份我省即可开始受理在武夷山、湄洲岛两个国家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控股和外商独资旅行社。外资旅行社的进入短期内不仅不会对我省的旅行社业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十分有利于增加我省的入境客源,与此同时,可能引起地区局部的旅游人才流动和国内游客源市场的微动。外资旅行社的管理模式和经营方式也将促进本地区旅行社管理机制的变革。有人可能悲观地认为,本土旅行社将面临倒闭垮台的危险,我认为不。按照国际上的现状,外国的旅行社不可能替代、也不可能冲跨本土的旅行社,只可能融入当地文化,成为当地旅游业的一支独特的生力军,中国的饭店业的发展就是佐证,其成功证明中国人很善于学习先进。因此,我认为,各级政府应以“有容乃大”的胸襟,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为主旨,促进本土旅游企业积极加入到全球经济竞争中去,旅行社执业者也应端正心态,增强新一轮竞争中“与狼共舞”、共同发展的实力。

背景资料:

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于2003年6月12日联合发布第19号令,审议通过并公布《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促进旅行社业发展,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有关入世承诺规定期限之前的过渡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四条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第三条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第五条 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方可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八条 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参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商控股或独资旅行社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十一条本 《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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