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泰国旅游胜地芭堤雅附近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名中国领队和两名中国游客不幸遇难。
在此之前,游客参加旅游团遭遇突发事故也时而发生。随着出国旅游人数的大增加,中国游客在国外遭遇交通、自然天象等意外伤害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无法规避的客观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的问题能有一个更加清醒的认识。
2003年春天突如其来的一场非典,虽然让旅行社业饱受打击,却让旅行社的风险意识有了一定的觉醒和提高。而当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要求旅行社企业制定防范非典的应急预案,也可以说,是真正让企业在认真对待意外事件、制定自身的危机战略的道路上开始起步。
安全意识时刻不能放松
泰国的这起交通事故让我们可以再次清醒地感觉到,旅游安全问题的“达摩克里斯剑”其实是时时悬在所有旅行社的头顶。旅游本身即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而缺乏细致的防备各项风险的预案,是无论如何说不通的。防范非典的预案如是,防范其他意外事件发生的预案照样如此。在这样的预案当中,理应包含危机的防范、危机的处理等各个细致环节,其涉及的范围,应该涵盖在旅行社业务的方方面面。
但是旅行社对旅游安全问题、突发事件又有多少研究和了解呢?尚处在初级阶段的旅行社,往往是对出境游可能遇到的更大风险所知寥寥。与国外的信誉卓著的老牌旅行社相比,差距在这里又分明凸现出来。
日本的JTB旅行社,在对其海外旅游的实践中,得出的研究数据是,每组织6万人出国旅游,就会遇有1人死亡。因而,其处理海外旅行死亡事件的预警方案,可以随时启动。
这样的数据统计研究及操作方式,实为我国的任何一家旅行社都十分需要。在血淋淋的事故面前,中国的旅行社应认真学习国外旅行社的危机处理的先进经验,而建立起防范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的预案,理应成为各家旅行社企业管理规章中的要件之一。
旅游保险要落到实处
旅行社代游客上保险,事实上经历了两个过程,即由最初旅行社直接在团费中包含为参团游客上意外伤害保险和两年前旅行社责任险实施、旅行社向游客推荐自费上意外伤害保险的过程。旅行社责任险的主旨,是为了保护旅行社、解脱旅行社不该担负的责任,将其无限责任规范在有限责任之内,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游客所应当担负的责任与旅行社的责任明确区分开来。
旅行社责任险对旅行社各项旅游安排,并不是都在保险范围之内。例如,保险公司明文规定,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崖、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联想到几乎所有旅行社在泰国芭堤雅海滩向游客推荐的跳伞、冲浪等活动,以及在新西兰推荐游客参加的蹦极等活动,事实上已经超出了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类似的情形还有许多,比如许多旅行社近年来大力推广的自助旅游,在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中,也是以“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的特别标注,不在理赔范畴之内。
即使是符合旅行社责任险规定条款,保险公司的理赔条件也是十分明确和复杂的。首先必须是“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细则规定有许多内容是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如: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手表、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丢失和损坏。
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要对这项保险有较深入的了解并能详细的阐释,还要让游客明了旅行社责任险的实质内容,便于游客个人能对所参加的旅游节目进行理智的风险评估,避免在出事之后总把怨气抛向旅行社。
旅行社责任险之外的由游客自费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亦有很多。因为游客购买这类保险多是在旅行社柜台、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向游客推荐,因而旅行社也需要对多家公司经营的这类保险的状况有所了解。
“意外伤害保险”在友邦公司的条款中的特指定义是:“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境外旅行时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同类险种中包括有《友邦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友邦附加境外旅行医药补偿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境外旅行身故遗体送返医疗保险》、《友邦附加境外旅行运送和送返医疗保险》等等多种类型。国内的其他保险公司,如太保、人保、泰康等,也都有类似产品,但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除内容繁复外几乎无一相同。以泰康为例,其“亿顺”旅行保险计划中,“吉顺”是投保60元可最高获得50万元的7日境外旅行意外保障;“至顺”是投保387元,可保境外7天,总保额为95万元的紧急救援、紧急门诊和意外保障。
旅行社代售的各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的最大问题,出现在不规范的手工填写的保单上。旅行社代售的保险公司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几乎全部都是由旅行社的业务人员手工填写,而非即时联网打印。
手持旅行社代办的手工保单的游客,能否在对应的保险公司找到底单,即能否真正享受到保险公司的预期赔偿承诺,也不免让人们疑窦顿生。虽然现实生活中尚无听说有旅行社手填保单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产生纠纷,但这种随意性极大的不规范操作程序,毕竟是已经为日后保险理赔制造了隐患。
领队的个人意外保险问题不应忽视
泰国的车祸事件让我们意识到领队在与全体游客一样,同样存在着受到意外伤害的可能。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司机、导游、领队及两名游客,均是坐在车的前部。而通常领队因为需要时时与导游沟通,也坐在旅行车的前排。领队遇难,使得整个旅游团队处在了群龙无首的地步,安定全团游客心绪、迅速与后方联络的事情,都无法得以迅速实现。
出境游的领队是作为旅行社派出的全权代表,以本职工作的形式出现在整个的旅行活动中的。虽然也有许多领队不能尽职尽责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但是领队其独特的地位,以及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仍然需要受雇方的旅行社给予尊重。对领队安全的保障问题,旅行社应该在组团的同时就能进行认真的思索。
领队所遭遇的意外伤害能否希冀旅行社责任险呢?令人非常遗憾的是,旅行社责任险事实上并不包含对领队的意外伤害的保障。《旅行社责任险条款》中,第六条第一款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旅行社所派领队,即“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
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对领队的意外伤害的保险尚是存在于许多旅行社当中的一个空缺。通常的情形下,没有哪一家旅行社会主动为其领队去做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也鲜有领队会想到自费为自己的旅行安全上这样一个保险。
由于领队其工作的性质及特殊风险,其意外伤害的保险理应由旅行社来为其投保。为领队投保意外伤害险,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其实正是旅行社在保护企业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