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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出台实施意见 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

来自:解放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224
记者 王闲乐
  在办理一起游泳教练猥亵多名小女孩的刑事案件之后,“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区法院、区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文化和旅游局5家单位联合会签《关于加强游泳场所未成年人保护实施意见(试行)》,要求游泳行业加强自律落实社会保护责任,共同提高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和游泳场所管理水平。
  这起猥亵儿童案中有4名被害人,均为9岁至10岁的女孩。她们报名参加了一个游泳班,张某是教练。在学游泳的过程中,张某经常有意无意碰到她们的隐私部位。一开始,女孩们没有在意,认为游泳教学不可避免会有身体接触。但情况愈演愈烈。最终,她们一致决定向家长告知这一情况。家长得知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到案后,先承认部分犯罪事实,又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最后,张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赔礼道歉,并在开庭审理期间当庭认罪认罚。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追求性刺激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从事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训练、看护等特殊职责的职业。
  承办法官、检察官认为,绝大多数游泳场所是未成年人经常出入的地方,也应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规定。《实施意见》要求,在长宁区游泳行业强化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各游泳场所禁止录用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同时,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及游泳协会、救生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加强监管督促,定期对游泳场所的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上述犯罪记录的查询,发现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及时解除聘用。由于没有落实上述要求而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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