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旅游局发布了《关于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金马澎旅游”实行规范管理。
为保证开放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业务有计划、有管理、循序渐进地开展,切实保障“金马澎旅游”市场健康有序,让游客在金门、马祖玩的开心,玩的放心,玩的安全,省旅游局与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颁布实施这个《意见》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成果,是贯彻落实省领导提出的把好事办好要求的具体举措。
福建省旅游局发布:
《关于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保证开放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有计划、有管理、循序渐进地开展,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组团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必须经福建省旅游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福建省旅游局对组团社实行动态管理。
二、赴金、马、澎地区旅游实行总量控制。根据金、马、澎地区旅游发展趋势,逐年提出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人数总量;并根据组团社上年度入境游业绩、经营能力、服务质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各组团社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配额指标,每半年分配一次。
三、经批准的组团社与经福建省旅游协会金马澎旅游分会认可的金、马、澎地区的接待社签订合同后,方可开展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组团社不得与未经认可的金、马、澎地区接待社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合作。
四、组团社须填写《福建居民赴金门、马祖、澎湖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名单表》一式四联,分别为:出境边防检查专用联、入境边防检查专用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专用联、旅行社自留专用联。
五、福建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赴金、马、澎地区旅游。
六、福建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团须从福州马尾港客运码头、厦门港和平客运码头、泉州后渚港客运码头、莆田湄洲岛对台客运码头整团出入境。
旅游团队出入境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站对《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名单表》的查验,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报告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分团入境。
七、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赴金、马、澎地区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削价竞争,报价不得低于成本。
八、组团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九、组团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十、组团社应当要求金、马、澎地区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安排团队到政治敏感地点游览,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十一、旅游团队在金、马、澎地区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或是旅游者在金、马、澎地区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福建省旅游协会金马澎旅游分会报告,并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十二、因组团社或其委托的金、马、澎地区接待社违约,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从事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领队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没有参加培训的,不得带团前往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人员从事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领队证。
十四、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2.协同接待社保证旅游行程计划的实施,协助处理突发事件;
3.及时向所属组团社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旅游行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 及时制止金、马、澎地区接待社违反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行为;
5.自觉抵制并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统一的言行。
十五、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领队人员不得与金、马、澎地区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金、马、澎地区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收受其财物。
十六、福建居民赴金、马、澎地区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按公安机关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十七、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赴金、马、澎地区旅游:
1. 有法定五种不准出境情形之一的;
2. 被公安机关列为限制再出境对象的;
3. 在赴金、马、澎地区旅游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行为的;
4. 公安机关认为不应批准的其它情形。
十八、经批准赴金、马、澎地区旅游的申请人,应在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并按期返回;未经批准,不得通过金门、马祖、澎湖地区转到其他地区。
十九、旅游者应当尊重金、马、澎地区的风俗习惯,并服从旅游团队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二十、旅游者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二十一、组团社领队人员、旅游者及其他人员应严格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有关事项,不得擅自携带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批许可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特殊物品入境。
二十二、旅游者对组团社及其领队人员违反有关旅游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二十三、未经批准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旅行社实体和个体经营者违规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十四、组团社违规经营的,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资格。
二十五、组团社弄虚作假,递交虚假申请材料,造成所组织的旅游人员在金、马、澎地区非法滞留、从事非法活动的,取消其经营赴金、马、澎地区旅游业务资格。
二十六、领队人员在带团中违反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取消其领队资格。
二十七、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大陆的,由公安机关依有关法规处理;进行其它违法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