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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出国旅游者押金不得随意扣留

来自:供稿|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72

案情介绍
  某年10月22日福清林先生参加福州某国际旅行社组团韩国游,交纳押金人民币115000元。林先生到韩国机场后,即脱离团队自行活动,返程时出现在机场同团队一起回国。林先生回来后到该社要求退还押金,该社以客人境外擅自离团为由拒退押金。林先生向福建省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该社返还押金。经查,林先生只是在境外脱离团队活动,但按时随团出入境,并没有滞留行为,护照上没有显示客人存在其它违法行为。

  质监所认为,本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押金条款“出现滞留行为,客人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规定,客人并没有出现滞留行为,也没有其它违法行为,不能适用押金条款,旅行社不能扣留客人的押金。

  在质监所介入后,该社立即退还林先生全部押金。

 法理分析
  首先,从民法角度衡量,出国旅游押金,也称为保证金,属于《担保法》中的质押。《担保法》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次,本案涉及到出国旅游押金担保的范围问题。出国游押金担保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通常,出国旅游质押金担保的范围是保证旅游者不得滞留外国不归。本案,双方当事人也是如此约定的。林先生只是在旅游过程中脱离团队,按时跟团出入境,并没有滞留外国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不构成滞留行为。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押金条款,旅行社不能扣留林先生的押金。

  第三,本案中林先生的行为属于擅自脱离团队行为。旅行社可以依照《出国旅游组团合同》中规定“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旅游者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团费”条款,来追究林先生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有权可以扣留林先生的团款,但不能扣留他的押金。

 案例启示
  本案例的要点在于押金担保范围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约定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押金条款,避免在发生纠纷时纠缠不清。有的旅行社为了侵吞旅游者的押金,故意将押金担保范围无限扩大。除了约定保证旅游者不得滞留外国不归外,有的押金条款,将押金担保范围扩展到旅游者保证在境外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如在新加坡进行非法交易等违反新加坡法律行为可以扣留押金,但如有此约定必须提供该国法律规定等相关证明文件,否则押金担保范围不宜无限扩大。有的旅行社订立显失公平的押金条款,如“旅游者擅自脱离团队,旅游者不能要求旅行社退还押金”等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押金条款无效,显失公平的押金条款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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