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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立法应妥处五大关系

来自:福建日报 作者:上海要闻 访问量:1321
□林贵文 郑清贤
  据悉,《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工作目前已进入决战阶段,笔者通过开展所承担的2021年福建省创新战略研究课题:《〈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研究》(立项编号:2021R0083)研究,认为我省养老服务立法要实现确保养老服务提质增效的目的,需正确处理好如下五大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当前,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主体培育不够充分,产业辐射、联通作用有待发挥,智慧养老等新兴产业发展步伐不够快。而且,养老服务业投资周期长、运营成本高、回报率较低。为此,养老服务立法中,既要重视充分发挥政府对养老服务的主导和引领作用,更要注意全面开放、呵护市场主体,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推动实现“基础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
  二是处理好服务与监管的关系。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必要的监督管理。为此,养老服务立法中,必须牢牢树立“监管是最好的服务,服务是为了实现更好监管”的理念,坚持服务与监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要通过丰富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规范、培养服务人才、培训服务人员等,推动养老服务品质持续提升;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细化监管内容、手段、方式,加快构建行业监管与社会监管并重的监管体系,坚持行政监管和刑事惩处协调联动,推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和不法分子诈骗老年人等行为,补强养老服务监管短板,有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处理好机构养老与居家、社区养老的关系。居家社区养老是目前绝大多数60~75岁行动正常老年人的首选,这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养老方式。所以,一方面,养老服务立法必须围绕优化居家、社区养老环境做足文章,通过统筹发挥政府、市场、社会作用,解决好老年人面临的助餐、助洁、助浴、助急、助行、助医等问题,加快推进适老化环境改造,消除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从而为老年人营造宜居便利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机构养老是老年人需求无法通过居家、社区养老满足之后才会采纳的选项,其需要提供深度养老服务。因此,养老服务立法应当通过突出服务机构硬件设施配备规范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人员技能专业化、服务机构设置专业化等,来推动养老机构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四是处理好城乡养老关系。普查数据显示,我省近七成老年人口集中在乡镇和村,且镇村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显著快于城市老龄化。但是,部分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资源要素投入相对不够,农民养老保障不足、养老服务设施不健全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养老服务立法应当针对农村养老问题进行更多科学、合理、细化、可操作、刚性的制度设计。
  五是处理好物质养老与精神养老关系。所谓精神养老就是通过用精神、道德、文化、教育、健身、环境等因素和力量,保持和促进老年人生理、心理、心灵、心态、意识、思维、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达到“身体上、心理上、道德上、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也指出,老年人需求结构正在从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在此背景下,精神养老比单纯的物质供养显得更为重要、更为迫切。为此,养老服务立法,应重点关注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为满足老年人精神养老需求创造条件。
  期待条例能真正回应现实对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供给需求,早日出台。
  
(作者分别系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福建省涉台法律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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