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对设摊经营、户外招牌设置等管理给予“弹性”
记者 王海燕
夜排档让人欢喜让人忧,是疏导,还是处罚?昨天,《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
记者注意到,相比一审稿,二审稿做了不少修改。审议中,委员们认为,民生法规应当体现“以人为本”,“既要展现城市蓬勃活力,又能给予必要的约束和规范。”
优化设摊经营,体现“疏堵结合”
近日,外滩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对宁波路菜场、亚龙广场等区域巡逻中发现,有商户存在占道设摊经营等违法行为。因为是首次,且影响不大,执法人员采用了教育劝导、口头警告等措施,没有进行处罚。有人称,这是“有温度”的执法。
设摊经营一向是城市治理的一道难题,附近居民觉得被打扰,而消费者又有需求,是一刀切杜绝,还是给予一定空间?这道治理难题在此次立法中给出了思路。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一处处长毛新民说,此次修法对“设摊经营”作了优化,允许符合限定条件的设摊经营。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但是,修法也预留了“疏”的空间:为助力恢复城市“烟火气”,在强调不得擅自占道设摊和跨门营业的基础上,对“夜间经济”“体验经济”“步行街业态”“农产品地产地销”等新业态,明确区政府可以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划定一定公共区域允许从事经营活动。
体现疏导结合思路的还有“五乱”管理。一审中有委员提出,与其禁止乱张贴,不如让街道设置一个公共招贴栏,另外,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不宜全面禁止。这些建议均被采纳。二审稿中做了两点修改:一是增加“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的内容;二是将禁止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范围,由所有公共场所调整为部分公共场所。
户外招牌设置避免同质化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优化了户外广告、户外招牌的管理措施,且有一定“弹性”。
一审中的修订草案明确,对大型、特定区域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实行许可管理,对其他广告设施、招牌实行备案管理。二审稿将设置无需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调整为向区绿化市容部门备案。同时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或者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户外招牌的,设置者应当拆除,设置者未及时拆除的,户外设施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此前,千篇一律的户外店招曾一度被诟病。委员们认为,丰富而多元的城市审美,是衡量一座城市开放度、包容度甚至创造活力的指标,甚至是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这次立法允许个性化的户外招牌。”毛新民说。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修改稿)》提出,要避免户外招牌设置样式、色彩、字体等同质化,同时也明确,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招牌设置导则。不少委员说,立法背后,彰显的是留住城市烟火气的导向。
新事物、新技术不断涌现出来,原来的技术规范不可能涵盖一切。这次修法也给流动广告、新型广告留了个口子。《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人机等可移动的载体设置流动户外广告的,除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还应当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技术论证。